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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19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省农委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具体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原则和要求

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公务接待中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2、接待范围包括来院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开始前,接待单位应持来访单位公函到主管领导处审签,经批准后,到院办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等内容。

3、根据宾客的职级、来校目的、要求和内容,本着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无故陪会。

4、客人的食宿,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解决。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学院食堂安排工作餐一次,由学院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安排,业务活动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安排。

5、较大型会议、工作检查与参观等活动,由院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安排。

6、上级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在我院召开会议或开展有关活动,学院不负担会议费用,需要利用学院有关资源的须经院长批准。

7、毕业生在学院进行聚会活动,费用自理。需学院提供有关条件的,需主管院长批准。

8、就业接待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参照公务接待履行审批程序,由就业专项经费列支。

9、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确需赠送时,以学生技能实践作品为主。

二、工作餐接待

1、接待范围:应邀来学院无偿讲学、报告、解决技术难题的人员;兄弟单位来学院交流经验、洽谈联合办学和有关事宜的人员;上级机关及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与我院建立长期合作的企业人员(招聘学生除外)。

2、审批程序:凡属各专业学院、行政处室的来访客人,需经主管院领导同意,由部门负责人到学院办公室履行请餐手续。由办公室主任按有关规定签发统一的限额招待派餐单,请餐人持单到客餐厅就餐。客餐部按照派餐单的实际标准进行接待。属于学院范畴的客人,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用餐标准:

(1)符合工作餐接待范围内的人员来校,确需招待用餐的,可在食堂安排工作餐。已付给报酬的原则上不再招待用餐。

(2)对同一批客人一般只安排用餐一次,以供应家常菜为主,不安排香烟和高档酒水。

4、严格掌握用餐范围,从严控制陪餐人数,严禁一客多陪、一客多请。

(1)对一般性来校办事,探亲访友,接送学生,推销产品,有偿服务及施工和参加学习的人员,学院不招待用餐。

(2)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特殊情况需在校外接待用餐,须经院长同意批准,并附有菜单及发票按规定报销程序签批报帐。

三、其他接待

1、住宿:根据接待对象的要求,可安排学院招待所,原则上费用自理。

2、宣传:根据来访目的,需要电子屏欢迎标语、照像、摄像等服务,由对口接待部门直接与学院宣传部联系统筹安排,年终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3、会场安排:凡是学院安排的接待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其他部门的接待上报办公室统筹安排。会场一律不备水果、香烟及鲜花。

4、参观: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对口接待部门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应提前通知各“参观点”做好参观准备,并有专人负责迎候讲解。

5、接待用车:牡丹江地区以外接待活动学院不安排出车。牡丹江地区以内的接待活动,依据牡丹江市政府和学院公车改革规定,由业务对口接待部门自行安排用车;学院组织的会议接待用车经院长同意,由院长办公室统筹,利用职工私家车,按发生的成本给予费用补偿。

6、接待人员要求:着装整洁大方,态度热情诚恳,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自行其是。

四、本制度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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