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保密制度汇编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保密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的保密工作,本着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事务的管理;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信息及其载体的管理以及保密工作自身的各种管理等。
第三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的保密工作。学院保密办公室是学院保密管理工作的专门部门,在学院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
第四条 学院各涉密部门、处室领导干部要增强保密意识,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保密法规,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宣传。
第二章 保密范围及密级划分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 密级的划分
(一)绝密级事项
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
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
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
7、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处理意见;
8、上级机关、部门下发到我院的机密文件、电报、资料等;
(三)秘密级事项
1、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4、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5、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6、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四)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的事项:
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情况;
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制、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
第三章 文书(机要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党委机要员、学院办公室秘书、干事要认真做好上级下发的秘级文件和密码电报的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传阅,做到不积压、不丢失、按时清退和归档。
第八条 送阅秘级文件、资料一律采用直送方式,严格按照“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和“知悉范围最小”的原则,做到不擅自扩大国家保密知悉范围,主管人员在送阅和退回时都要清点份数,传阅要做好清晰的记录,不把涉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和住宅,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第九条 有关党和国家的涉密文件、刊物、资料的复制,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翻印或传抄。凡属用于交换的材料,不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内部材料及情况,不准外传。
第十条 认真做好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的收发、保管和清退;不准他人随便翻阅来往文件,防止丢失、泄密。存放文件、资料要入密码文件柜,不在办公桌上堆放涉密文件,外出时要关窗锁门。
第十一条 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章 外事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违反规定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回家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不准使用明码或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带出境外。
第十五条 国家涉密文件,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不得向他人尤其是外籍人员泄露。
第十六条 外事工作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外宾接待要按上级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对学院的涉外部门和人员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安装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二十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且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按相应密级主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学院宣传部在学院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网络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各部门要有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信息资料上网实行责任追究制,谁上网谁负责,谁造成失泄密追究谁的责任。
第六章 保密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保密工作坚持“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实行责任考核追究制。责任考核与奖惩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明确,奖惩分明的原则。
二十七条 保密责任考核与奖惩工作由学院党委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保密办具体实施。
二十八条 学院保密工作严格按照保密相关规定,坚持责任考核追究制。责任考核的重点是各涉密单位(部门)、涉密单位(部门)保密工作负责人、涉密项目负责人、全体涉密人员。
二十九条 学院将保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党建工作量化考核、“文明和谐先进单位”量化考核及优秀党员、先进个人等评优体系中,将考核结果作为先优集体和个人评定的重要依据,出现泄密事件为一票否决项。
三十条 对认真钻研保密业务,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敬业精神,保密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保密干部、兼职保密员等涉密人员予以评比奖励。
三十一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保密规章制度者,学院将视情节予以处罚:违反学院保密规章制度,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绩效工资降级,所在单位取消本年度所有评优奖励,部门领导绩效工资降级;泄露国家秘密造成较严重影响者,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处分,取消本年度所有评优奖励,绩效津贴三等,所在单位取消本年度所有评优奖励,部门领导绩效津贴三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将内部文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当废纸出售。需清退、销毁的文件、资料统一交学院保密办公室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泄密事件时,要按保密法规和要求及时上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保密委员会
2017年10月15日
第一条 认真学习保密委员会下发的保密工作文件,带头执行《国家保密法》和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条 熟悉学院保密工作的具体范围,明确和掌握本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的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和非秘密的界限,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条 重视保密工作,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同提高。
第四条 在审核、签发文件、图纸、资料时,应根据内容及秘密程度进行审核、签发,确保不扩大秘密载体的知悉范围。
第五条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第六条 不得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公开引用、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秘密文件、资料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第七条 涉密文件、图纸、资料、记录本、光盘、优盘等秘密载体要妥善保管,不得让家属、子女、亲友任意翻阅,不与亲友及无关人员谈论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及秘密事项,要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第八条 因公外出携带秘密文件、图纸、资料等载体时,须严格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人同行,以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不携带秘密文件、图纸、资料等秘密载体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合。
第九条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不在非保密记录本或未采取涉密措施的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存储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不准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主动及时交机要人员登记保管,用时再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 工作调出或离退休时,要认真清退所使用、保管的秘密文件、图纸、资料、记录本、光盘、优盘等,并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认真追查,并向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10月15日
为了加强我院的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的保密观念,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使保密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密教育是指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法规制度教育、保密形势教育、保密宣传教育、条例教育、警示提醒教育、现代通讯和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知识教育等。
保密教育的内容是: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确定涉密项目密级和保密期限教育;保密管理知识和技术防范知识教育。
保密培训是指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知识、保密业务、保密技能等的培训。
第二条,保密教育培训分为学院和基层部门两级进行。
(一)学院教育培训
1、学院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涉密人员、各处室负责保密工作的领导及成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及其他重要涉密活动前保密教育。
2、学院宣传部负责全院保密普法教育和保密宣传教育。
3、学院保密办公室和人事处按照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对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保密教育;参加外事活动前保密教育。
4、学院人事处负责对新入校员工、调离人员的保密教育。
(二)基层教育
由各分院和各处室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学院、本部门师生员工的保密日常教育。
第三条,保密教育培训应本着“广泛宣传和重点教育相结合,全员普及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保密教育培训的重点是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
保密教育培训须纳入保密工作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核。
学院保密办公室每年年初要制定全院保密宣传教育计划及大纲。教育培训过程应有完整的时间、对象、内容的记录。
第四条,保密教育培训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通过院内广播、楼宇电视、校园网站、横幅、举办培训班和辅导讲座,组织保密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全体师生员工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第五条,保密教育培训要紧密结合定密和密级变更工作、涉密载体管理、涉密人员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管理以及落实保密职责,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第六条,学院保密办公室举办的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本部门涉密人员参加,凡培训范围要求必须参加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第七条,必须重视节假日前的保密教育,重点做好节前的保密检查和保密防范教育,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履行、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是各级保密组织和涉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将纳入保密工作责任制与涉密人员考核。
各级保密组织未按学院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本制度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学院保密办公室按照职责范围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保密委员会
2010年10月15日
第一条,为规范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以下简称泄密事件)的程序,加强对泄密事件的查处,根据国家保密局《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国保发[1999]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泄密事件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
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级、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四条,各部门在发现泄密事件后应立即口头或书面报告学院保密委员会,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调查清楚泄密事件的基本情况,由学院上报市保密局。
第五条,报告泄密事件的内容: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学院保密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制定查处方案,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于重大泄密事件,学院保密委员会积极协助上级和地方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学院保密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查处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三个月内完成查处工作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查处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未查结的原因。
第八条,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的内容包括: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对未按规定报告泄密事件的,学院保密委员会要对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
中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保密委员会
2012年10月15日
第一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定义及分类
第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例如密件。
第二条 密件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第二章 密件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密件的制作及标定
(一)制定密件必须依照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件内容的修改、补充等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二)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制、私留。
(三)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或按规定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四)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承办人员对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五)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如配备密码文件柜等。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露等保密措施。
第四条 密件的使用
(一)本校涉密人员借(调)阅本部门形成的密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并填写《借(调)阅密件审批表》。
(二)本校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阅非本部门的密件,须征得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批准。
(三)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借阅文件要按期归还,原则上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再续借。对所借文件,不得私自复制,严禁勾画、损坏。归还时,保密员(文件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追查。
(四)密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
(一)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秘密级密件须填写《密件复印/打印/刻录审批表》到学院保密办公室审批,并在获批准后由保密机要员在《密件复印/打印/刻录发放登记表》上登记。机密级文件不得复制。
(二)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多印、多留。
(四)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
(五)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密级管理,使用密件复印件的人员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妥善保存。
第六条 密件的保存
(一)密件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员在《涉密文件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登记,并使用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
(二)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保密办公室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三)涉密人员、密件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密件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密件的销毁
(一)销毁密件,应填写《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涉密载体销毁审批表》,由学院保密办联系牡丹江市委保密办销毁中心统一上门回收,并履行清点、登记、签字手续。
(二)涉密硬盘、U盘、光盘等硬件载体,送上级保密工作机关指定的场所销毁,并履行清点、登记、签字手续。应由两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三)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密件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其他
第八条 在各个环节中形成的用于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签收簿,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九条 磁介质、光介质等密件的管理,按照有关条款执行。
中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保密委员会
2012年10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保密管理,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信息交流的安全,防止泄密事件发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接入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单位和用户,都应遵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是指在学院范围内使用网络进行信息传递和信息资源处理,以及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各种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
第五条,各部门必须对本部门上网信息的安全保密负责,上网信息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国际互联网或校园网发布学院的文件、通知及有关教学、科研和管理情况的信息,必须经上网信息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经学院宣传部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以及用于处理、存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严禁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
第七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校园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上制作、传递或存储。严禁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科研信息上校园网。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上发现涉密信息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过网络管理部门删除涉密信息,并向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接入校园网的各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学院保密办公室和宣传部的安全保密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保密规定造成泄密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保密委员会
2012年6月5日
第一条,学院涉密会议主办(承办)部门拟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
第二条,涉密会议保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二)参加人员保密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会场保密安全检查:包括会场内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电视监控、无线电发射装置等。
(四)对会场服务人员事先进行政治审查。
(五)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六)专项保密方案须报学院保密办公室审批。
(七)学院保密办公室按专项保密方案内容和涉密会议保密措施的要求,对涉密会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涉密会议保密措施:
(一)会议应选择有保密条件的场所。
(二)会议开始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保密纪律和注意事项,会议期间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会议室。会议休息时,应有专人看守会场。
(三)会议使用的文件、资料要统一编号,分发/收回时要履行签发/收回手续。与会人员要妥善保管好涉密文件、资料,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印、携带,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携带的,应严格按《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四)记录涉密活动内容,一律使用保密本。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录音、摄像。
(五)会议结束后,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对涉密活动场地进行全面检查,对会议中产生的废弃的文件、资料等及时销毁。
(六)会议期间应有保密工作人员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中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保密委员会
2012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党委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设置了专门的保密办公室,并由保密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由保密办公室主任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学院保密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学院保密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与其他院校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院校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院校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学院保密办公室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学院保密办公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保密办公室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处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市保密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