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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4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系部、职能处室: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推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经学院研究制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现下发给你们,各系部、职能处室做好相应宣传和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我院学术建设水平和内涵。
    附件: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细则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4年6月23日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求真务实的学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科〔2012〕83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和合同聘用制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正式注册的学生等。也适用于以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农经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九)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六)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八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发现疑似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实名举报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5—7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学风建设委员会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三)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结论公布的1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学风建设委员会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学校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省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正式调查结束后,学风建设委员会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等调查材料及调查结论。
  (七)院学术委员会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结论审议并作出处理意见。
  (八)院学术委员会将处理意见及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材料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学术荣誉以及因不端学术获得的其它荣誉
  (三)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解除聘任;
  (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七)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不负责任的举报、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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